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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工业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积极培育“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发布年度工作指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指南和项目评审结果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主要包括:

(一)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推动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向更高层次和更大集群发展,推动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二)企业技术改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发展。

(三)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财税链“三链”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拓展新产能发展空间。

(五)企业家队伍建设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传统产业创新类)工程建设,提升企业发展软实力。

(六)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套)软件等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八)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建设,发展工业设计、物流、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型制造,鼓励制造业企业对接市场需求、完善产业链条。

(九)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各类试点示范,积极培育“四新”经济,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以及省政府等相关规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一般应于年底前发布下年度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因素、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两种分配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采取项目补助方式。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相关分配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按程序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由相关单位(企业)按照规定逐级向所在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省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三)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项目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委托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属单位(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对竞争性分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依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省属单位(企业)应按照省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处理。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1〕36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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